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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

   2025-11-03 10
核心提示: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计划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省“污染防治攻坚存在短板。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安徽省一些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皖北地区形势尤为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计划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省“污染防治攻坚存在短板。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安徽省一些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皖北地区形势尤为严峻”。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调研及省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专项督察发现部分工业企业存在偷排、直排、超标排放,或治理设施低效失效运行等问题。

对照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5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合肥等11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市和安庆、黄山等2个2025年度空气质量出现反弹的市开展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的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聚焦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批而不建、建而不用或“带病”运行,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直排、偷排、旁路排放或稀释排放,以及无证排污、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企业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帮扶指导企业解决环保手续不完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到位,以及低质低效运行等问题,确保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安庆、黄山等13个市。

以辖区内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砖瓦窑等行业企业及无证排污企业为重点,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行业企业。

已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除外。

三、专项检查的方式和时间

(一)企业自查(2025年10月底前)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梳理建立本辖区相关涉气企业清单,通知涉气企业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自查问题及整改台账。

(二)市级核查(2025年11月)

各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检查,同时对企业自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市级检查、核查问题清单,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的同时,帮扶指导企业整改到位。

(三)省级抽查(2025年12月)

省厅抽调属地执法人员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对相关涉气企业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随机抽查。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个人,以及参加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并获表扬的执法人员优先抽取。

(四)总结提升(2026年1月10日前)

各市生态环境局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省厅。

四、检查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核验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或规定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保持一致;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位置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核验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小马拉大车”等低质低效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设备老旧或损坏,无法正常发挥治理功效等“带病运行”的情况。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存在直排、偷排、旁路排放或稀释排放等问题,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无证排污等情况。

(四)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涉气违法问题线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帮扶诊断发现问题线索的核处及反馈情况。

(五)其他方面的环境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统筹协调,规范开展专项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积极配合并选派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尖兵参与省级抽查。

(二)规范入企检查。各市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邀约式检查、应急响应、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违法问题线索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省监测中心大气帮扶诊断发现问题线索核查等开展入企检查。检查时要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数、次数。市级检查、核查及省级抽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企业。

(三)落实测管联动。对在专项检查过程中需要开展执法监测的,各市监测中心要按照《安徽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测管联动工作方案》要求派员参与,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测管联动实效。在污染防治设施检查中,如发现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请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四)推进问题整改。各市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坚持标准,依法依规,制订整治方案,实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全面整改问题。对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涉及工程建设等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明确阶段整治目标,倒排工期,按序实施。

(五)审慎包容处理。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对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等措施。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以及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停产限产措施等突出问题的,要依法严惩。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七)强化结果运用。各市要将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清单。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省厅视情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生态环境警示片。

(八)加强信息调度。各市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专项检查期间的工作联络、重要事项沟通及工作进展报送。人员信息于2025年10月24日前报送省厅。

(九)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坚决做到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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